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基本编码:37030700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7370307002000
本事项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事项版本 | 15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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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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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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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 | 对违法行为立案,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30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调查结论 |
决定 | 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个工作日 | 符合法制审核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 处罚决定书 |
办结 | 处罚执行,后续处理,案件归档 | 10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