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基本编码:000116121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192R2000116121000
本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7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10号窗口 - C10 |
审批结果名称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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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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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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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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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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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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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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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1 | 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 - |
审查 | 审查内容无误后,发文征询对方省厅意见 | 5 | 审查内容无误后,发文征询对方省厅意见,根据对方省厅回复意见出具办理意见。 | - |
办结 | 出具办理意见 | 1 | 根据对方省厅回复意见出具办理意见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或者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电话:生态环境部010-66556060,省政府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申请表(空表).doc.doc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申请表(样表).doc.doc | 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 1.申请表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 | - |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docx.docx |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docx.docx | 应提供申请转移废物单位与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委托处理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应提供申请转移废物单位与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委托处理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 |
各单位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 -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 |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 | - |
常见问题
问 : 提交材料后,什么时间能审批通过?
回答:此事项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需的时间)。问 : 如何查询办件进度?
回答: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在“个人中心—办件查询”板块查看办件进度,如显示已办结,可在“个人中心—资料下载”下载许可通知书。问 : 提交申请后,是否可以更改信息?
回答:请在提交申请时注意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受理申请后,不可更改相关信息。问 : 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回答:现将咨询电话提供如下,以供参考:1.系统问题:0531-82083241。2.受理问题:0531-68966231。3.审核问题:0531-8208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