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罚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省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 |
窗口名称 |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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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