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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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7304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69X67370273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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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省委宣传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4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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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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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无办理流程信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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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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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问 : 处罚依旧是什么

    回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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