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73046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69X67370273046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省委宣传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依据内容 |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版权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83087309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常见问题
问 : 处罚依旧是什么
回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