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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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5115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000115115000

本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实施;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9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乔森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178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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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 C03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迁建xxxx测量标志点的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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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出迁建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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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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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依据内容 附件1第141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实施机关: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附件3第108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实施机关: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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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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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依据内容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地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必须征得设置测量标志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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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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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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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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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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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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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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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接收报件和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0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办理批复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5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收到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做出受理决定,送达拆迁申请单位,并通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其他转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要求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 (三)对属于第三条规定不得申请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1、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1、关于迁建××测量标志点的请示.doc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必要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jpg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jpg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
同意支付拆迁费用的书面承诺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的书面承诺.docx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的书面承诺.docx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永久性测量标志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示意图(含点之记材料)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根据实际情况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点之记.jpg 点之记.jpg 材料齐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91238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91238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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