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贸区)执业许可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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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113000002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370113000002

国家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基本编码:000113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工作日
承办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联办机构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7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权限划分 该事项为省级事权。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69970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1813室
行使内容 根据财政部规定,该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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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联办件
数量限制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 B04号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准予XX会计师事务所XX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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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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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准予分所执业许可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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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备案申请 提交备案材料 当场 受理或不予受理
受理并办结 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当场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531-51781827 010-68551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复印件 电子 0 - - - 其他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并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盖章。 必要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空白表格).docx 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示例样表).doc - -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下载: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12/16/art_200899_10154866.html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 -
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决议内容即可,无固定格式。 必要 - 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示例材料).doc - -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下载: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12/16/art_200899_10154866.html 必要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空白表格).docx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示例材料).docx - -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下载: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12/16/art_200899_10154866.html 必要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示例材料).doc - - -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收入情况 复印件 电子 0 - - -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无利益相关关系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上年度审计报告。 必要 -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收入情况(示例样表).jpg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山东省内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分所执业许可期间还需办理转出手续嘛

    回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三十条规定,需要转为协会代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51769970、0531-82083154

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51769904

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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