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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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0910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737020910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公安厅告诉警察总队一、二支队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公安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个人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依据内容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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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违法情节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违法程度 一般
处罚基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方式 固定金额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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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办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结 审查 办结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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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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