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910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737020910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公安厅告诉警察总队一、二支队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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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
违法情节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
违法程度 | 一般 |
处罚基准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处罚方式 | 固定金额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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