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
基本编码:37010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7370104003000
国家事项名称:节能审查
国家基本编码:000104002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5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权限划分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规定执行。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葛蕊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17;0531-8208322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邮政编码:250001。 | |
行使内容 | 受理、审核、办结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 - J23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收件 | 1.网络接收。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215792/index.html。2.窗口接收。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联系电话:0531-82083179。 3.信函接收。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邮政编码:250001 ,联系电话:0531-82083179。 | 即时 | 编号登记 | |
2.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3.审查 | 1.省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做出最终审查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0531-51783034。 | 7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行业咨询、专家评审、委托评估的项目,需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以及需报省政府研究审定的项目,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 做出审查决定 | |
4.获取审查决定书 | 1.获取方式: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或《关于不予通过xx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即时 | 《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或《关于不予通过xx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1.为提高节能审查效率,项目受理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项目情况说明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邮箱; 2.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4.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空白表格).docx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示例样表).pdf | - | - | - |
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项目节能报告(空白表格).doc | 项目节能报告(示例样表).pdf | - | - | - |
项目立项文件(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立项主管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 | 项目立项文件(备案).pdf 项目立项文件(核准).pdf | - | - | 材料由政府部门出具,非申请人编制材料。 |
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相应权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 | 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pdf | - | - | 非必须,耗煤项目提供。 |
项目能耗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两高”项目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相应权限能耗“双控”主管部门出具 | 非必要 | - | 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pdf | - | - | 非必须,“两高”项目提供。 |
常见问题
问 : 登记备案证明没有出来,能否进行节能审查?
回答:节能审查和登记备案都是可开工前完成的手续,为确保节能审查内容、投资与立项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再办理节能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