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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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72169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370272169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5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依据内容 第九十二条: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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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
违法情节 一般 严重
违法程度 一般 严重
处罚基准 中限(无从重、从轻和减轻情形的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减轻(《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轻(《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 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罚款)从重(《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 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 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处罚方式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额外加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
额外加罚数额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额外加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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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审核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行与结案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电话:0531-51781831、010-683111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回答: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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