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4002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254002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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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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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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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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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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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发现涉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7个工作日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 立案审批表 |
调查取证 |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0个工作日 |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证据材料 |
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 7个工作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案件审查书 |
告知 |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7个工作日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决定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个工作日 |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7个工作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 送达回执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法定救济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 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过法定救济时限 |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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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问 : 危害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回答:一、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