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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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4002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254002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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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依据内容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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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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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14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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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依据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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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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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发现涉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个工作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0个工作日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证据材料
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7个工作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书
告知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7个工作日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个工作日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回执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法定救济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过法定救济时限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 1

    问 : 危害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回答:一、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603523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1603562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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