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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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4003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254003000

本事项由政策法规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气象 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单位,气象 专用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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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
依据内容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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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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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立案 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个工作日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0个工作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证据材料
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7个工作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书
告知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7个工作日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个工作日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个工作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回执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法定救济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过法定救济时限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 1

    问 : 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回答: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603524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1603562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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