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中央驻鲁及省管企业)(换证)
基本编码:37072500800103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582N2370725008001
本事项由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1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3窗口 - B03号 |
审批结果名称 | 《考核合格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依据内容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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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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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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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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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依据内容 | 将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合格证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3市应急局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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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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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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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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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批 | 签署审批意见 | 1 | 审批 | 签署审批意见 |
审核 | 对承办人提出的办证意见进行审核 | 1 | 审查考核合格情况 | 提出审核意见 |
受理、审查 | 对考核合格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受理 | 3 | 考核合格成绩是否达到发证标准 | 受理并审查通过的,提报进行审核和审批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二)完成法定培训学时并经考核合格^(三)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或营业执照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必要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山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白纸,双面打印。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山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申请表.docx | 山东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申请表(样表).docx | - |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完成法定培训学时并经考试合格; (三)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或营业执照 | -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2寸照片样片.webp.jpg | 2寸照片样片.webp.jpg | -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 | -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鉴别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真伪
回答:进入应急管理部(http://cx.mem.gov.cn/)或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http://124.128.19.224:9080/ETC/AJKS/internetSearch/searchCert)查询问 :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回答: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问 : 咨询电话
回答:0531-82083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