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1510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370215100000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11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矿业权人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依据内容 | 将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3设区市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巡查、信访等去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 | 10 | 有违法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属于本基本部门管辖 | 准予立案 |
调查 |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 60 | 全面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制作调查报告 |
决定 |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处罚
回答:根据相关文件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