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罚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9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 |
窗口名称 |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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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3设区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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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巡查、信访等去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 | 10 | 有违法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属于本基本部门管辖 | 准予立案 |
调查 |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 60 | 全面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制作调查报告 |
决定 |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