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依申请注销)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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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72109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723XW2000172109000

本事项由省药监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5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窗口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6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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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公告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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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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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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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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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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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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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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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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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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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查 对受理内容进行审查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许可决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空白).doc.doc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已填).doc.doc 一、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申报资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事项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空白).doc.doc 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已填).doc.doc 一、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申报资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事项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原件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原件(空白).doc.doc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原件(已填).doc.doc 一、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申报资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事项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企业电子版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企业电子版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空白).docx.docx 企业电子版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已填).docx.docx 一、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申报资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事项属于省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95654(业务);0531-68966267(领证);0531-88592614(系统)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B03或B04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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