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基本编码:372017001010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2017001010
本事项由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主办行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1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主办行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各受委托银行: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窗口名称 | 济南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窗口、济南公积金窗口 |
办理地点 | 工行经十路支行: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建行经七路支行:经七路386号;农行泺源支行:经五路256号;中行文化路支行: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交行市中支行:市中区经七路249号。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507房间钢城服务大厅。 - 1、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9-10号窗口; 2、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E01-E08; 3、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2层13-18号。4、莱芜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5、钢城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受理申请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履行受理程序。 | 3个工作日 | 符合受理条件 | 告知是否受理 |
2.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 8个工作日 | 符合审核条件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件.docx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doc |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示例样表).doc |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件.docx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件.docx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常见问题
问 : 职工工作调动,需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吗?
回答: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工作调动,应当自工作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12329
咨询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507房间钢城服务大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12329
投诉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507房间钢城服务大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