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工程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5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无划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李星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7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投资建设类J29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行使内容无层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数量无限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投资建设类J29号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投资建设类J29号 - J29 |
办理结果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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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7〕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13号)第十一条“人防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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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2013〕22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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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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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 0 |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已取得人防监理乙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到期,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 0个工作日 |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已取得人防监理乙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到期,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 出具审核意见 |
办结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延续 | 0个工作日 |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两年),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3已取得人防监理乙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到期,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 出具证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已取得人防监理乙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到期,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房建监理证书.png | 房建监理证书.png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营业执照.png | 营业执照.png |
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相应电子文档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doc |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doc |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及近3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其他 | 必要 | 社保证明.png | 社保证明.png |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业绩表所列工程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场办理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 | 其他 | 必要 |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doc |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doc |
常见问题
问 : 我们是一家乙级人防监理企业。我们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发生了变化。但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无法更新。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我们公司办理资质延续?
回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人防办签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人防办直接管理和签发。目前由于军队机构改革,国家人防办暂停了该项业务。在办理具体人防乙级监理资质延续时,我们通过核对房建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身份证、社保证明来认定该人员是否属于你公司,故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无法更新不影响办理资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