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受理、审核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钰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2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
行使内容 | 省级受理、审核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市级政务服务窗口可代收件 - B01 |
办理结果名称 | 联营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2012年11月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法 | 5个工作日 |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审查材料 |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合法 | 9个工作日 |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 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3.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样表.png |
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样表.png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其他 | 必要 | - | 样表.png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其他 | 必要 | - | 样表.png |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联营条件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样表.png |
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A4 | 其他 | 非必要 | - | 样表.png |
常见问题
问 :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合伙型联营吗?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