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畜牧总站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8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山东省畜牧总站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719880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省畜牧总站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畜牧总站(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68号) - |
办理结果名称 | 优良种畜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农业农村部令第6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5月农业农村部令第66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0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受理 |
审定 |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审验或者技术检测。 | 30个工作日内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审定结果 |
办结 | 审定 | 0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通过审定的,予以登记公告,并由登记机构发放优良种畜证书;未通过审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591933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延长线1号
电话:0531-85030191
受理条件
具体参照《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