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970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23702097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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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4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令第745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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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
违法情节 | 对一般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对重大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程度 | 对一般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对重大案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罚基准 | 警告;停机整顿 |
处罚方式 | 警告;停机整顿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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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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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单位有上述行为,管理人员是否有责任
回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