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970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27A2370209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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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个人或组织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令第745号 |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 (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 (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 (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 (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 (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 (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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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 违法情节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初次违反造成轻微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因拒不改正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或初次违反造成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 违法程度 | 轻微、一般、严重 |
| 处罚基准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给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方式 | 警告、罚款 |
| 额外加罚 |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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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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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对未落实到位的安全措施是否指导
回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