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职责范围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370221557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51T23702215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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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商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9〕18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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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依据内容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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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 | -- |
| 违法情节 | -- |
| 违法程度 | -- |
| 处罚基准 | -- |
| 处罚方式 | -- |
| 额外加罚 |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接受问题线索 | 通过主动发现、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反映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 无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发起调查 |
| 发起调查 | 开始进行调查 | 无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 调查完毕 |
| 作出处罚决定 | 按照流程作出处罚决定 | 无 | 行政处罚法 | 进行行政处罚 |
| 告知及公告 | 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罚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 | 无 | 行政处罚法 | 公告处罚信息 |
| 执行处罚决定 | 按照程序执行处罚决定 | 无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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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行政处罚层级
回答:省级、市级、县市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