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职责范围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
温馨提示:点击此处切换办理站点

基本编码:370221557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51T2370221557000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商务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3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9〕18号
依据内容 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接受问题线索 通过主动发现、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反映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发起调查
发起调查 开始进行调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调查完毕
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流程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进行行政处罚
告知及公告 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罚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法 公告处罚信息
执行处罚决定 按照程序执行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商务部: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省政府:0531-82621687,商务部:010-65198723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 1

    问 : 行政处罚层级

    回答:省级、市级、县市区级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3481

窗口咨询地址: --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3333

窗口投诉地址: --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