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 (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孔冉冉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8527382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 | |
行使内容 | 省级处理涉外和重大案件;市级调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案件;县级受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 |||
网上办理深度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 - |
办理结果名称 | 调解协议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专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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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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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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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无
地址:无
电话:无
行政诉讼
部门:无
地址:无
电话:无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专利纠纷调解文书表格 | 原件 | 电子 | 原件2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专利纠纷调解当事人用文书表格.zip |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docx |
常见问题
问 : 受理条件是什么?
回答:(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