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设登记
基本编码:3701154040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370115404002
本事项由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省: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采矿权新设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设审批 市:按照权限负责采矿权新设审批 县:按照权限负责采矿权新设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4层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采矿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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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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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2014年07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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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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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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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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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1个工作日 | 符合准入条件,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7个工作日 | 符合准入条件、材料齐全,内容准确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2个工作日 | 符合准入条件,材料齐全,内容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申请人收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0531- 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 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必要 | 初审意见.docx | 初审意见.docx | - | - | - |
新立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自行编制 | 必要 | - | 2.滕家庄子钾长石矿采矿权新立申请书.pdf | - | - | -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复印件 | A4 | 营业执照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pdf | - | - | - |
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复印件 | A4 | - | - | 其他 | 自行编制 | 必要 | - |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pdf | - | - | -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汇交凭证 | 必要 | -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pdf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商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 | 外商投资商务部门意见 - 副本.docx | - | - | - |
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附取水许可证(市级办理,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取水许可证.jpg | - | -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基金登记卡片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复印件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自行编制基金证明 | 必要 | - |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pdf;矿山地质恢复治理基金的证明及基金单据.pdf | - | - | -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编制 | 必要 | - | 7.范围叠合图.JPG;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保留范围“三叠图.pdf | - | -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其他 | 自行编制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 必要 | - |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pdf;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pdf | -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1.环评报告.pdf;2.环评批复文件.pdf | - | - |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 | 原件 | 纸质 | 4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 必要 | - | 14.1.矿区范围批复文件.pdf.qck2to4.partial | - | - | - |
勘查许可证(原件),领证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必要 | - | 勘查许可证.pdf | - | - | - |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编制 | 必要 | - | 12.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pdf | - | - | - |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 原件 | 电子 | 1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由软件导出 | 必要 | - |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xml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具体哪些矿产资源由哪个级别的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回答: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