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4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娟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02588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济南市龙奥大厦济南市民政局11楼C1107-2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予以备案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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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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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依据内容 |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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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中国银监会,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银监发〔2017〕37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第十七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备案后,发生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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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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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作出决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1 |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作出决定,告知结果 |
审查 | 核对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合格、真实有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联系申领人并相应处理;资料正确无误,符合申请条件,给予以受理。 | 1 |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进行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律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
接收申请 | 接收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 | 1 |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接受申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司法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电话: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依《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具体办理。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必要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空白表格).doc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示例样表).doc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4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模板(空白表格).zip | 居民身份证模板 (示例样表).zip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必要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空白表格).docx | 委托人信托财产合法性声明(示例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银监部门核发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者民政部门核发的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 必要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x |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慈善信托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必要 | 慈善信托合同(空白表格) (1).docx | 慈善信托合同 (示例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4 | A4 | - | 窗口提交 | - | 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出去的资金账户证明、资金保管协议 | 必要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空白表格).docx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示例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信申请人提供的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空白表格) (1).docx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示例样表).docx | -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 |
常见问题
问 : 慈善信托设立应注意什么事项?
回答:1.采取书面形式。 2.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02588;0531-51702567;0531-68966371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济南市龙奥大厦C1107-2;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Z01-Z07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02588;0531-51702567;0531-68966371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济南市龙奥大厦C1107-2;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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