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基本编码:00011211500003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000112115000
本事项由省司法厅(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7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0、A27、B08、B10 - A10,A27,B08,B10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依据内容 |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271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271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jpg | 无 | 无 | -- |
| 身体健康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268身体健康证明.doc | 268身体健康证明.doc | 无 | 无 |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docx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申请表.docx |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格式不能变动。 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登记的人员姓名;2.“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 “户籍所在地”,填写到县(区);何时何地受过专业培训”,填写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培训;“其他情况”,填写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情况。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申请执业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的每个执业类别及每个类别下的项目(如:法医病理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亲权鉴定); “现工作单位”是指目前所在工作单位,不是拟执业的鉴定机构,退休的填XXX单位退休,离职的填XXX单位离职,无工作单位的填无;“执业方式”,用“√”选择专职或兼职即可;“何时何地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等。 五、申请材料中有需要特别说明或填报不开的事项可以另附说明。 | 符合申请条件 | -- |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通用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 必要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1.jpg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jpg | 无 | 符合申请条件 | -- |
常见问题
问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注意什么?
回答: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问 : 司法鉴定人延续办理依据有哪些?
回答:《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问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回答:(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法医专业、临床医疗各专业(中医内科专业除外)可视为法医临床鉴定相关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诉讼法学专业(视研究方向)可视为文书、痕迹鉴定相关专业;汽车、交通类工科相关专业可视为交通类鉴定相关专业;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可视为电子数据类鉴定相关专业。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包括笔迹鉴定等)。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申请会计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勘察设计)、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职业资格之一;申请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35
窗口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10号综合窗口电话:0531-82083235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大厅,电话:0531-68967366、0531-68967367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电话: 0532-66200328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电话:0535-6788895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65
窗口投诉地址: --
收费信息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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