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未按规定备案、公示等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370213114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370213114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财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暂无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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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未按规定备案、公示等的 |
违法情节 |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10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
违法程度 | 轻微 |
处罚基准 | 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给予警告 |
处罚方式 | 行政处罚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投诉举报 | 适情形而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相关规定 | 办结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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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81827、010-68551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常见问题
问 : 违反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回答:《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相关规定有明确规定,也可通过咨询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