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4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负责职责范围内探矿权保留登记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勘察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9日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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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委托下放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临沂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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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6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8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6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收件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0531- 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
2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5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doc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doc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探矿权申请保留区块范围图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勘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保留范围“三叠图”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回答: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