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认定
基本编码:370717666897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963103370717666897
本事项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7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是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法律依据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2.《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涉及省、市分级管理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省级负责制定节能认定管理办法、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大厦分厅 - 任一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网站下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一次修正,2020年7月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节科字〔2018〕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查 |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 | |
审批 | 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资料退回至申报单位。 | |
公示 | 对通过审查、审批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 | 5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进入制发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将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核确认。 | |
颁证 | 制发认定证书 | 1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进行制发证书。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并确认存在的,填写一次性告知意见后,不予办理,终止节能认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并满足省节 能认定技术要求。 (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 广应用价值。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 必要 |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仅供参考.docx | 简介及流程.docx | - | - | - |
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型检报告1.png 型检报告2.png 型检报告3.jpg 型检报告4.jpg | 型检报告1.png 型检报告2.png 型检报告3.jpg 型检报告4.jpg | - | - | - |
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提供发布后的产品企业标准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单位出具 | 非必要 | 标准.pdf | 标准.pdf | - | - | 仅限执行企业标准产品 |
无国家、行业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第三方机构出具 | 非必要 | 专家论证意见.doc | 专家论证意见.doc | - | - | 仅限执行企业标准产品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申自备 | 必要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jpg 质量管理文件.docx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jpg 质量管理文件.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什么是建筑节能产品
回答: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问 : 什么是检测报告要求
回答: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问 :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回答:法人的身份证问 : 什么是企业基本情况
回答: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问 : 什么是挂起
回答:办理流程进入公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