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
基本编码:370109361366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7370109361366
本事项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小型汽车、小型新能源汽车、进口摩托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校车、教练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用品运输车辆、大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各县(区)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鸿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其他,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办理时间 | 每日9:00至17:00(节假日休息)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大厅抵押窗口(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 - 抵押登记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时间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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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 | 即时办结 | 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 即时办结 | 系统录入 | |
办结 |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时间。(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退办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 即时办理 |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时间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军队、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 (1).jpg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1.jpg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2.jpg | 身份证.jpg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1.jpg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2.jpg | - | - |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无 | 1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登记证书.jpg 登记证书1.jpg | 机动车登记证书1.png | - | - | -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其他 | 法院部门出具 | 必要 | 协执.png | 协执.png | - | - | 抵押登记 |
常见问题
问 : 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委托办理吗?
回答:可以,需提供电子委托证明。问 : 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回答:需要出示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