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基本编码:370109361368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7370109361368
本事项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34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其他,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每日9:00至17:00(节假日休息) |
办理地点 | 1、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 2、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 3、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槐荫区张庄路400-8号); 5、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 6、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 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 8、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平阴县万商城); 9、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0、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 11、章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新党校对面);12、莱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驻地);13、钢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华圣路);14、、鸿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历城区省道103线南绕城高速往南1000米路西) - 业务受理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
依据内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 | 即时办结 | 无 | |
受理 |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开具退办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 即时办结 | 无 | |
办结 |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批准受理决定书》,并注明原因。 | 即时办结 | 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其他类 | 纸质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军队、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 (1).jpg | 身份证.jpg | - | - | -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其他类 | 无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登记证书.jpg | 机动车登记证书1.png | - | - | - |
机动车行驶证 | 其他类 | 无 | - | -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必要 | 行驶证.jpg 行驶证2.jpg | 行驶证正面.png 行驶证背面.png | - | - | - |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 | 其他类 | 纸质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多种渠道产生 | 必要 | 二手车发票.jpg | 二手车发票.jpg | - | - | - |
机动车号牌 | 其他类 | 无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车管所核发 | 必要 | 小型车号牌.png | 小型车号牌.png | - | -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实行告知承诺) | 其他类 | 电子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保险部门出具 | 必要 | 保险.jpg | 保险.jpg |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实现数据联网的可不提供纸质凭证 |
常见问题
问 : 车辆转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业务吗?
回答:已实现车辆档案电子化转籍的,无须到转出地车管所提取纸质档案,可直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籍登记。目前,山东已全部实现车辆档案电子化转籍。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6712345
窗口咨询地址: 1、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 2、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 3、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槐荫区张庄路400-8号); 5、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 6、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 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 8、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平阴县万商城); 9、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0、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 11、章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新党校对面)。 12、莱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66712345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值日警官窗口、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车管分所值日警官窗口
收费信息
收费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收费项目名称:牌证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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