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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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109361369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7370109361369

本事项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 工作日
承办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县)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36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多级管理 权限划分 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用品运输车辆、小型汽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它大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各县(区)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其他,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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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数量限制 -
办理时间 每日9:00至17:00(节假日休息)
办理地点 1、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 2、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 3、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槐荫区张庄路400-8号); 5、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 6、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 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 8、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平阴县万商城); 9、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0、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 11、章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新党校对面);12、莱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驻地);13、钢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华圣路);14、、鸿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历城区省道103线南绕城高速往南1000米路西) - 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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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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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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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 即时办结 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开具退办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即时办结 受理通过/受理不通过
办结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注销证明。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批准受理决定书》,并注明原因。 即时办结 注销证明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确认申请信息。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1 - - -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必要 登记证书.jpg 登记证书1.jpg 机动车登记证书1.png - - -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1 - - -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必要 行驶证反面.jpg 行驶证正面.jpg 行驶证正面.png 行驶证背面.png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原件 纸质 1 - - -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 必要 报废证明.jpg 报废证明.jpg - - -
机动车号牌 原件 0 - - -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必要 小型车号牌.png 小型车号牌.png - - -

常见问题

  • 1

    问 : 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不交车吗

    回答:不可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66712345

咨询地址: 1、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 2、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 3、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 4、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槐荫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槐荫区张庄路400-8号); 5、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桥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 6、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 7、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南路)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 8、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平阴县万商城); 9、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济阳县纬四路81号); 10、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 11、章丘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新党校对面)。 12、莱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66712345

投诉地址: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值日警官窗口、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车管分所值日警官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办事指南.pdf下载到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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