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基本编码:371030117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1030117000
国家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国家基本编码:001030053000
本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受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山东省税务局)710室;线上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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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个工作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4个工作日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1个工作日 |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电话:0531-61363122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 | 政府部门核发 | 根据市场主体情况不同,由省、市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必要 |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jpg | - | - | -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后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 必要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docx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docx | - | - | -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自行下载空白表格后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 必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docx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docx | - | - | -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核发 | 必要 | -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jpg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地市级及县级税务局能否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回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