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基本编码:37043001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0430013000
国家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家基本编码:000130002000
本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纳税人 | 事项版本 | 17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受理) |
办理地点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线上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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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362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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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
依据内容 | 第一章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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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电话:010-619899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