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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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430013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0430013000

国家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家基本编码:000130002000

本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 纳税人 事项版本 17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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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受理)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线上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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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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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62号
依据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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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依据内容 第一章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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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电话:010-619899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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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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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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