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按职责范围负责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批文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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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第十八条:“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改变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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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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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1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收件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8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0531- 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2)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3)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4)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申请表.doc | ××单位文件.doc |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发掘项目概况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 | 原件 | 电子 | 原件4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可以改变发掘方案吗?
回答: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