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查询
基本编码:372030012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2030012000
本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其他,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1-30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
办理结果名称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 | 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即时办结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即时办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反馈 | 查询个人纳税明细记录 | 即办 | 应为本人查询 | 获得个人纳税明细记录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电话:0531-85656251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62
受理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