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6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辖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批复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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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6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5号,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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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7〕2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区域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成果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及13设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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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行政区域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成果审批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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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步审查 | 10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形成初步意见 |
审查 | 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 7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汇总意见,拟通过 |
办结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准予许可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0531- 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3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其他 | 必要 |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docx | 申请表.doc |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3 | - | 其他 | 必要 | - | - |
使用测绘成果的合同书、委托书等依据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其他 | 必要 | - | - |
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其他 | 必要 | - | - |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3 | - | 其他 | 必要 | - | -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初次申请提供) | 原件 | 电子 | 原件3 | - | 其他 | 必要 | 保密承诺书.doc | 保密承诺书.doc |
常见问题
问 :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可以复制、转让吗
回答: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