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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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54009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254009000

本事项由科技与预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 - 处罚适用种类 罚款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 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依据内容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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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处罚方式 -
额外加罚 -
额外加罚数额 -
额外加罚依据 -
查看全部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获取的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 22 是否正式签署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 确定是否签署气象资料使用协议
审查 审查获取的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和资料内容 88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确属非法途径的,报上级气象资料管理部门
办结 对违规事项进行界定 22 按照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罚则处理 确属非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7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 1

    问 : 从同学、朋友手里获取的气象资料能否用于科学研究、发表论文等

    回答: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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