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54009000
实施编码:12100000004502163Q2370254009000
本事项由科技与预报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 承办机构 | 科技与预报处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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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获取的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 | 22 | 是否正式签署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 | 确定是否签署气象资料使用协议 |
审查 | 审查获取的气象资料的资料使用协议和资料内容 | 88 | 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确属非法途径的,报上级气象资料管理部门 |
办结 | 对违规事项进行界定 | 22 | 按照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罚则处理 | 确属非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7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电话:0531-85964831
常见问题
问 : 从同学、朋友手里获取的气象资料能否用于科学研究、发表论文等
回答: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