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统计局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9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多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金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6197980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局 | |
行使内容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局食堂楼208房间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举报农业普查违法行为有功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其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举报情况核实 | 对举报情况进行多方核查 | 20个工作日 | 对举报人的举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证明 | 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撰写处理意见说明 |
举报意见决定 | 根据举报核实意见说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举报对象进行处理 | 20个工作日 | 对举报对象的责任认定依法例规 | 对举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举报奖励 |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19个工作日 | 根据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程度确定奖励标准 | 向举报人颁发奖金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实名举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doc |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doc |
常见问题
问 : 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回答: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