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编码:371017034001
实施编码:12370100745691483A3371017034001
本事项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2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行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2:00,13:0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莱芜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钢城服务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E 01至E 08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243、244、245号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综合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E 01-E 08号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243、244、245号,莱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钢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提取业务回单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 受理申请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服务窗口。 | 1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提取业务回单 |
2.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2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件.docx |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结婚证、户口本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结婚证.docx;户口本.docx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户口本(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docx;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docx;不动产权证书.docx |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例样表).docx;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例样表).docx;不动产权证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发票.docx | 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docx |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不动产权证书.docx |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发票.docx | 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准购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 必要 | 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jpg |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表.jpg | - | - | - |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不动产权证书.docx |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发票.docx | 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docx;不动产权证书.docx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示例样本).docx;不动产权证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发票.docx | 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拍卖公司出具 | 必要 | 拍卖成交确认书.docx | 拍卖成交确认书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 其他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必要 | 不动产权证书.docx |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样表).docx | - | - | -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税务部门出具 | 必要 | 发票.docx | 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 | - | - |
I类个人结算账户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 | - | 其他 | 银行部门出具 | 必要 | I类个人结算账户.docx | I类个人结算账户(示例样表).docx | - | - | - |
常见问题
问 :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回答: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宅性质房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31-12345
咨询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31-12345
投诉地址: 济南市龙奥大厦E301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0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分厅,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公积金窗口,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公积金窗口,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莱芜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一楼东侧钢城服务大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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