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8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 | |
行使内容 | 负责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窗口 |
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投资建设区J21、J22、J24窗口) - J21、J22、J24 |
办理结果名称 | 林木良种证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0月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由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但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5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5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4个工作日 | 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收件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0531- 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采用各种育种技术改良并按照选育、引种、驯化程序获得。
2在产量、抗性、适应性或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3繁殖技术成熟,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种子、穗条(种根)或其他繁殖材料。
4经过区域试验,确定了适宜种植范围。
5已通过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资质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
6品种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docx | 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docx |
选育报告和区域试验报告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转基因品种须附具有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书面承诺;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品质鉴定材料;用材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材性鉴定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属协作育种的或代理申报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报的优良种源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有无救济途径?
回答: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 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