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703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207031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取得许可证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文字号 | 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依据内容 |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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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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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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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违法情形有哪些?
回答:详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