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37020703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370207030000
本事项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取得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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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 - |
违法情节 | - |
违法程度 | - |
处罚基准 | - |
处罚方式 | - |
额外加罚 | - |
额外加罚数额 | - |
额外加罚依据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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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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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 具体违规情形有哪些?
回答:详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