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社会人员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基本编码:370705008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370705008002
本事项由山东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30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专区B01 - B01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 依据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第二款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三款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款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第三款 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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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制定机关 | 国家语委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国语函〔2022〕2号 |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等级证书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的查询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执行。 第四条 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证书,可以委托省级测试机构管理,并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发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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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发文字号 |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
| 依据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款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款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第一款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第二款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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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第二款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区分情况进行培训。 第三款 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其需要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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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交已经完成初审的任务编号 | 0 | 对任务中存在的偏差数据、一级数据和异常数据全部进行初审,无遗漏。 | 受理 |
| 审查 |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报送的任务分配省级审音员进行复审。 | 0 | 审音员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进行评测,并确认初审成绩是否符合分差范围。 | 确认成绩 |
| 制证发证 | 公布成绩,申请证书 | 0 | 对于符合评分标准的成绩予以公布,并向国家中心申请纸质证书 | 收到国家打印完成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后,将纸质普通话等级证书发放至测试机构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各测试机构完成包括错等复审和异常复审在内的初审工作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doc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申报材料.doc | 无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本事项提交前测试机构是否必须完成初审?
回答:是。问 : 本事项是否允许个人申请?
回答:不允许。问 : 本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材料?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