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0 | |
| 服务对象类型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窗口名称 |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14、A13、B01、B05 - A14,A13,B01,B05 |
| 审批结果名称 | 募捐方案备案网上填报,予以备案。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依据类别 | 法律 |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文字号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款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4号 |
| 依据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第二款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第三款 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七)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八)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九)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款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款 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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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备案 | 予以备案 | 0.5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通过备案 |
| 审查 | 审查募捐方案备案 | 1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审查通过 |
| 受理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0.5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备案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或直接在办理系统网上填报即可 | 必要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空白表格) (1).doc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 --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
常见问题
问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