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司法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21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王钰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62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
行使内容 | 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事务类B01窗口 - B01 |
办理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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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4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8262168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
住所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 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png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docx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doc |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docx |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docx |
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执业证.jpg | 律师执业证.jpg |
职业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其他 | 非必要 | - | 职业身份证明1.jpg |
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律师档案调入证明.jpg |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png | 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png |
资产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其他 | 必要 | 验资报告.jpg | 验资报告.jpg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 律师事务所章程.png |
合伙协议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合伙协议.png | 合伙协议.png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A4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png |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png |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png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无 | 其他 | 非必要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
常见问题
问 :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回答:第一步,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二步,设立人通过市审批部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网上许可; 第三步,省司法厅为审核通过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部网上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四步,省司法厅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律师事务所制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