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二科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4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否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市级负责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变更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事项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金潇男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7-2362201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A18、A19窗口 | |
行使内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综合一窗受理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综合一窗受理服务A18、A19窗口 - A18、A19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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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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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0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审批,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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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企业申请事项 | 0个工作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受理通知书》或退回申请 |
审查 | 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要求 | 0个工作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5.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7.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提出审查结果 |
审核 | 审核审查结果 | 0个工作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提出审核意见 |
审批 | 审批审核结果 | 0个工作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审批完成 |
送达 | 送达办理结果 | 0个工作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电话:0537-5667800
受理条件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5.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7.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诺。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法人承诺书样表.docx | 法人承诺书样表.docx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doc | 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示例).doc |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身份证.docx;职称证书范本.jpg | 身份证.docx;职称证书范本.jpg |
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营业执照范本.jpg | 营业执照范本.jpg |
已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资质证书正本.jpg;资质证书副本2.jpg | 资质证书正本.jpg;资质证书副本2.jpg |
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发票范本.jpg;合同范本1.jpg;合同范本2.jpg;合同范本3.jpg | 发票范本.jpg;合同范本1.jpg;合同范本2.jpg;合同范本3.jpg |
常见问题
问 :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结果公示期为多长时间?
回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问 : 企业资质申请上报后,需要修改上报资料,如何处理?
回答:如果审核状态为市审批局审核,可联系市审批局退回。如果审核状态为省级未受理,可联系省级管理机构退回;如果审核状态为省级已受理,则无法退回修改。问 : 办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转正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需上传哪几页?
回答:合同需上传含有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取费标准、甲乙双方盖章页等。问 : 办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事项,企业中有造价师正在办理造价师延续注册且未完成,是否对审批结果有影响?
回答:如果造价师证书没有超过有效期,不会有影响。问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中已上报了某项业务(包含:变更、延续、转正),同时此业务处于未审核或正在审核的状态,能否办理其他业务?
回答:不能,本次上报的业务审核完成后才可办理其他的业务。问 : 办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变更、延续、转正事项的,原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是否需要交回?
回答:是的。企业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中查询事项办理流程,事项显示办理完成的,需将原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邮寄至行政审批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