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7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2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权限,省级行使。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薛诏玮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3023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302外资处 | |
行使内容 | 受理、审核、办结。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窗口名称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302外资处;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的请示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1997〕3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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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海关总署 |
发布令号(文号) | 署总〔1999〕79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二)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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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发改外资〔2006〕3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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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网络接收。网址:http://zwfw.sd.gov.cn | 收件环节 | 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标准 | 收件受理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2个工作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 受理申请 |
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 15个工作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 审核完成 |
出具转报文件 | 邮寄送达或到现场领取。 | 办结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 办结并转报国家发改委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2923225;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 原件 | 电子 | 原件6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限额以上外资项目减免税设备清单.doc | 限额以上外资项目减免税设备清单.doc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复印件1 | -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企业营业执照.jpg | 企业营业执照.jpg |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信息材料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国外贷款项目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其他 | 必要 |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doc |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doc |
符合鼓励类目录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原件1 | -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 |
常见问题
问 : 限额是指项目总投资还是设备投资
回答:是指项目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