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基本编码:00010610700103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38K2000106107001
本事项由省科技厅(已下放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6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407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
依据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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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依据内容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外专发〔2017〕40号 |
依据内容 |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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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 2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审查 | 决定机构进行审查 | 2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决定 | 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1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 | -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 | -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 | -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 个月内。外国高端人才(A 类)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体检证明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申请人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40K-120k 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 真色彩。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非必要 | - | -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 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 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