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的审查
基本编码:371033018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20Q2371033018001
本事项由体总秘书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山东省体育局体总秘书处张洪超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6189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体总秘书处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 山东省体育局5楼527房间 -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项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项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批 | 审批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1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决定。 |
受理 | 接受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 1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 |
审核 | 审核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 5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 |
办结 | 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结果 | 1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合规 |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871828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3场所使用权证明.doc | 3场所使用权证明.doc | - | 按照法定标准审核。 | -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成立登记申请书.doc | 成立登记申请书.doc | - | 按照法定标准审核。 | -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360截图20221205143751831.jpg | 360截图20221205143751831.jpg | - | 按照法定标准审核。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