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工作日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科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是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材料邮寄收件人 | 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G026号窗口 | |
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3-2306843 | 材料邮寄收件地址 |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G026号窗口 | |
行使内容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办理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窗口名称 | 住房建设局窗口 |
办理地点 |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G025、G026 - G025、G026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章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公告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14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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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27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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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类别 | 政府规章 |
依据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委托至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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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窗口受理 | 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受理范围 | 1个工作日 | 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受理范围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审查申报材料 | 8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审核 | 审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许可事项的审查结果 | 2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审批 |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 2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 | 审批通过或不通过 |
送达 | 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邮寄证书 | 1个工作日 | 无 | 证书送达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楼一楼东厅
电话:0533-2306018
行政诉讼
部门: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5258
受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3)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仪器设备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原件0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仪器设备承诺书空白表格.doc | 仪器设备承诺书示例样表.doc |
常见问题
问 : 如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回答:无需手动填写,申报机构填报申报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问 :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保险有何要求?
回答: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必须缴纳在申报机构名下。问 :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退休人员如何认定?
回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令)第五条规定,申报机构应向……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合同。退休人员因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故不计算在机构申报资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中。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机构地址是什么?
回答:同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是什么?
回答:若机构已申请多证合一,则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经济性质是什么?
回答:同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在编人员总数是什么?
回答:在申报机构缴纳社保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人员总数。问 : 机构申请资质对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有什么最低要求?
回答:最低需要具备10名专业技术人员。问 : 机构申请不同资质所需的职称人员数量有什么要求?
回答:见证类共需3个中级或以上职称、专项类每项需要4个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人员不可通用,申请多项资质所需职称人数累加。问 : 机构申请不同资质所需的注册结构师人员数量有什么要求?
回答:见证类无要求、专项类中,主体、钢结构各需要1名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地基基础需要1名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申请多项资质所需职称人数累加问 : 申请资质对注册结构师的职称有何要求?
回答:注册师必须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