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基本编码:370336001000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85132370336001000
本事项由基金监督管理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程序类型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事项版本 | 13 | 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行政强制事项分类 | 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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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报批 | 实施前须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 1 | 事实清楚,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 同意或者不同意 |
实施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1个工作日 | 依现场情况确定 | 封存 |
紧急情况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1个工作日 | 根据案件需要 | 封存 |